因定期披露财务数据不准确,科新发展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相关资料图)
览富财经网讯:因定期披露财务数据不准确,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28日,科新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子公司前期对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营业收入调增364.7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0.61%;利润总额调增364.7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6.79%;净利润调增273.5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8.03%。
科新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绍嘉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肖志坚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处罚决定如下: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绍嘉、时任总经理兼董事肖志坚、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要求:科新发展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科新发展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科新发展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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